為什麼我要同意?

此次公投案有7-16項,最重要為:第10、11、12號 

 

 

 

第10: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如果你同意上述,民法就能維持原本的夫妻一男一女制度。全台灣2300萬的人也不會因為遷就少數人,而犧牲掉自己原本正常的男女婚姻關係。

 

 

 

 

第11: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本身提出的教材內容對大人來說都太超過了,更別說適合國中小學生。

 

 

 

 

第12: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上述的『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二人』就是指專法,專法就是替專門一群特性的人所設立的法律,如身心殘障者等。台灣是對同志友善的環境,我們也希望同志能享有婚姻

 

 

 

 

我要如何公投?

11/24日選舉日,攜帶身分證、投票通知單、個人印章到戶籍地領取九合一選舉投票,投完之後再去領公投票,

一定要主動索取公投票。因為單位不會主動給!!!

 

 

 

上述的公投案能帶來健康心靈、家庭和諧。

我需要你投10、11、12同意票,我也需要你大力轉載,因為你的幸福,就是我的快樂!

 

Hann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什麼是公投?

公投就是依靠全民的力量,去支持正當、合情合理的法案。這就是公投。

 

為什麼我要參與公投?

11/24日的公投案總共有10個項目,一個公投案就有一個編號。之前已經有六個公投案,所以這次公投案編碼從第7開始。總共是7~16號。

 

其中最令社會震驚的就是:

14項:修改民法為同性婚姻

15項:以法律明定強迫國中小上同志教育。

 

當大家看到1415的時候,一定要選『不同意』為什麼呢?我來說明如下:

 

關於第14

事情絕對不是同志戀高舉彩虹旗說:『我有結婚的自由!』這麼簡單而已。

當台灣人與外國人結婚,外國人可以依配偶名義進來台灣,只要住滿6個月就可以辦健保,如果民法修過後,同性的外國配偶也可藉此進來台灣辦健保,

根據疾病管制署2017年的統計,因為男男性行為而感染愛滋病的有2109人,一般男女性行為傳染的愛滋病只有207人,藥物注射39人,母子垂直感染只有1人,也就是說,大多的愛滋病都是因為男男性行為所產生。如果民法修過後,加上台灣戶政登記結婚手續是如此簡單,藉由假婚姻、真健保的名義的人多到不可數,接下來的你、我就要替所謂的外國配偶來負擔愛滋病的健保。以後人數絕對會是2,109的十幾倍,為什麼?因為國外沒有健保,每個人都在覬覦這個百年難得的機會。

 

你,一定要知道修改民法的嚴重性! 公投案編號1415絕對不同意。

 

我要如何公投?

11/24日選舉日,攜帶身分證、投票通知單、個人印章到戶籍地領取九合一選舉投票,投完之後再去領公投票,一定要主動索取公投票。

 

Hann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太少人知道了,請您大力轉傳】

【台灣需要您】
【搶救台灣家庭、教育、子孫】

煩請您撥冗觀看下面的影片:

不論你之前是否已紙本、網路投過類似連署

 

現在請再連署一次!

 

2018/4/17以前填的是第一階段「提案書」,現在進入第二階段,要填寫「連署書」

 

第二階段連署達標後(至少35萬份),人民才有機會在2018/11/24正式公投!!

 

《連署內容》:下一代幸福連盟發起三項公投案:

一、婚姻定義公投,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二、適齡性平教育公投,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

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三、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公投,公投主文是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此次只能寄紙本,無法網路投票:最好在8/31的前一、兩個禮拜寄出,讓員工有時間整理》

一、到此網頁取得列印代碼 https://taiwanfamily.com/,到7-11 的Ibon 列印連署書 

寄到:100台北市中正區鎮江街5-12樓,下一代幸福聯盟 

 

二、網路下載連署書https://taiwanfamily.com/

之後寄紙本到:100台北市中正區鎮江街5-12樓,下一代幸福聯盟收

 

三、需要大量空白連署書請來電:(02) 2391-0366

 

四、目前進度:http://votetofamily.org/

 

 

下一代的幸福只能靠我們自己去爭取!請大家火轉轉寄~

Hann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